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加强我院专业实习管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专业实习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教育实践之外的各类形式的实习,包括专业调查(考察)、专业见习、生产实习、野外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学生应通过专业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开阔视野,培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专业实习要严格按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二 章 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第五条 专业实习应有明确的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与其它教学环节的配合。
第六条 各系应根据教学要求编制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任务、内容、要求、方式、进行程序、时间分配、考核方法等。
第七条 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专业实习任务,做好年度实习计划编制。
第三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八条 全院的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以系为主的管理模式,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院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编制全院年度专业实习经费预算,审定专业实习经费;
2、收集、获取反馈信息,研究专业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不断改进实习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3、检查各系专业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专业实习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实习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系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年度专业实习计划,编制专业实习经费预算,制定专业实习管理细则;
2、建立、建设专业实习基地,确定实习路线,负责和实习基地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3、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做好专业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专业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在实习前一周,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纪律、请假制度、违纪处分、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特别要求学生应在实习期间注意安全;
5、督促、检查专业实习工作,及时处理实习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7、负责与专业实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系专业实习管理细则的制定应结合专业的特点,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实习的内容及要求、指导教师及职责、实习生行为规范、实习组长及职责、成绩评定、经费管理等)制定。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的实施
1、各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专业实习。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未经批准随意更改实习时间。
2 、每年11月30日之前,各系应将下年度(自然年度)专业实习的计划(包括实习专业的类型、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实习经费预算等)报教务处。对未申报实习计划的专业,学院将不安排实习经费。
3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系的实习安排,核准实习预算经费,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4、专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实习为主”的方式进行。学生原则上均应参加由各系统一安排的专业实习。确因就业原因须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应提供实习单位出具的接收函,经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同意后才能采取分散实习方式实习。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5、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须与所在系保持经常性联系,联系时间与内容包括:
(1)在到达实习单位一周内,向所在系书面报告实习安排(实习内容、具体安排,指导教师情况等)及联系电话;
(2)实习时间在六周及以上的实习,实习期间,向所在系书面汇报工作不少于三次。
6、各系在专业实习之前,对实习的各项工作要精心安排、组织,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7、在实习前一周,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应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对指导教师、实习生作好实习安排;对实习内容、实习纪律、请假制度、违纪处分、成绩评定及安全等有关事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系须选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习内容比较熟悉、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以专业课教师为主,基础课教师配合参加。指导教师人数与学生数之比原则上为1:20。指导教师的酬金由各系支付。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在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一切准备工作;
2、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落实实习计划的各项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及时向实习基地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基地的指导和帮助,注意协调好实习基地与学院的关系;
6、严格实习纪律,及时处理违纪问题。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严重违反纪律,经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决定暂停其实习活动,并及时向系汇报,及时处理;
7、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后及时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系领导汇报。
第五章 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改革实践模式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实习效果,各系应加强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积极探索并实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专业实习教学模式。
第十六条 专业实习基地的选择应考虑以下条件:
1、能满足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
2、生产正常,技术、管理先进,重视学生实习工作;
3、交通便利,食宿方便,经济节省;
4、原则上不在省外定点;
5、具备专业实习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各系应发挥在教学、科研、设备、信息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实习基地提供优惠服务,建立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
第十八条 各系应不定期召开有实习基地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共同研究和解决专业实习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的标准、使用范围及管理如下:
1、经费标准:学院按每专业3000元/年收入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其中师范类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50%由教务处统一使用。
2、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各系召开专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购置与专业实习有关的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管理及聘请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及其它费用。
3、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使用程序是: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处长审定、签字后,由计财处报销。与专业实习无关的经费不得在此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六章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与总结
第二十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是对学生实习情况、效果的客观评价,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除课程见习之外,各类形式的专业实习都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其中优秀的比例一般在班级实习生人数的3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实习的特点、时间、内容、方式等确定具体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思想政治和实习效果。
1、思想政治(占20%)
实习生必须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服从系和实习单位的领导,尊重指导教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和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2、实习效果(占80%)
实习学生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各项任务。记录实习情况、心得体会等;对组织的教学参观、专题报告都要记录并加以整理;在完成实习任务的同时,结合实际,自选专题进行社会调查,写出报告或总结;或能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专题作业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及合理化建议;实习结束前写好实习报告,对政治思想和业务收获进行全面总结,实习报告质量必须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须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实习成绩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成绩考核鉴定表)。此表在学生专业实习前一周由各班到教材室统一领取,实习结束后,由系指导教师或实习组长带回交系教学办。专业实习成绩评定程序为:
1、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实习单位根据实习期间学生的表现和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给出评语及评分建议;
2、系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给出评分建议;
3、系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系确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标准,根据双方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的评分建议,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并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鉴定表由各系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系评定各类实习成绩的原始材料、评定依据及相关的过程材料应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学分。
第七章 专业实习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专业实习的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既要保证实习顺利进行,又要注意节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核算标准:
1、由各系统一安排基地实习的经费标准:
学院按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测算、折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专业实习经费标准(单位:元)
序号
| 专业
| 元/学分
| 经费标准
|
1
| 广电
| 80
| 200
|
2
| 法学
| 80
| 150
|
3
| 工商管理
| 80
| 300
|
4
| 市场营销
| 80
| 300
|
5
| 行政管理
| 80
| 300
|
6
| 信息系统与管理
| 94
| 350
|
7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94
| 350
|
8
| 电子信息工程
| 94
| 350
|
9
| 环境科学
| 94
| 350
|
2、由实习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经费标准:
(1)实习时间为1-2周,实习经费为40元/生;
(2)实习时间为3周及以上,实习经费为60元/生。
3、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及各系联系、检查实习的差旅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4、野外实习经费不按此标准实行。
5、在校内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无实习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习经费的管理:
1、专业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根据第二十八条的标准,按参加实习学生人数核定,实习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因各专业实习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本着节约原则,在保证完成专业实习教学目标前提下,优先选择专业实习经费较少的实习基地。
2、专业实习经费由教务处审核,实习前在学院计财处统一借支,该经费由系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凭有效发票结算;
3、由各系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其实习经费由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开支,不得发给实习生本人;
4、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经费,凭实习单位的接收函,由各班统一造册,经教务处核实后,由各班班主任统一到计财处领取并发至各实习生;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学院计财处、监审处有权监督和审检各项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内江师范学院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鉴定表 附件下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