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字[2004]155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系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系主任(或副主任)、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
3、审批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4、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系初评情况并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任务
1、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理科学生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文科学生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4、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毕业综合考试达不到规定成绩者。
6、非英语专业学生达不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的分数线者(体育、艺术类专业另定);英语专业学生达不到八级考试规定的分数线者。
7、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未通过省一级(文科)、省二级(理科)考试者。
8、在校期间曾因成绩原因降级或留级者。
9、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
2、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将《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表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表三)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系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系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对学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已经毕业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符合有关补授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重新参加考试,学业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7、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04年6月起实施。其解释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表一《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表二《内江师范学院 届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附件下载
附表三《内江师范学院 届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附件下载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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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学院领导 各教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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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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