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内江师范学院智能人居与建筑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3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内师教字【2025】4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受监督。

(二)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原则。尊重确有特长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不限制转出、有条件转入”原则。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转出专业无限制条件,转入专业结合专业办学条件,制定转入条件和考核规则。转入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报到人数的20%以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包括专业及专业大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学工办主任、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录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应提供高考成绩或其他国家认可的材料佐证);

(二)因意外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但有其它相近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实行3+1+2 选考模式省(市/区)录取的学生,申请在物理为首选科目的录取专业组与历史为首选科目的录取专业组互转的(以学校最近一年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为准);

(二)实行传统高考模式的省(市/区)录取的学生,申请在理工类录取专业与文史类录取专业互转的;

(三)申请在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四)艺体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高考录取时专业课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其他艺体类专业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对口高职类本科等非普通高考生源等;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如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计划、国际合作办学、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等;

(七)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八)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九)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十)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十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十二)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院每学年秋季学期期末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组织转专业考核,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春季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和公布

(一)提交方案。第四周前,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制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专业转入条件、转入人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课程大纲、参考资料、评分标准、录取规则、咨询电话等,报送教务处初审。

(二)公布方案。在学校审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在本院网站公布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的学生,按以下步骤办理转专业流程。

(一)学生申请。第十四、十五周,确需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仅能申请一个专业,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资格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学院考核。第十六周,学院将考核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在本院网站公布符合考核条件学生名单、考核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并负责组织学生考核。

(三)学校审批。第十八周,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接收人数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将拟接收学生的名单报送教务处。

(四)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要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按规定参加原专业的各项教学活动,并参加原专业课程考核。

(五)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六)第一学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第二学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降级至转入专业一年级。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二)至(六)项的,不受转专业考核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备案、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按当年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应办理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课程要求上相同或超过的,可替代,其余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转入专业已经完成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内容不相符的,按细则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智能人居与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智能人居与建筑工程学院2024-202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下一条:​智能人居与建筑工程学院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的补充公示

返回顶部